【資料圖】
5月12日,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因出借身份證引發(fā)訴訟的典型案例,提醒公民切莫隨意出借身份證,謹防由此引發(fā)的法律風險。
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陳小娟介紹了案情。2021年,吳某請周某擔任其投資的某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。周某向吳某提供了身份證、教師證、無犯罪記錄證明。2021年5月,某培訓中心向某市民政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,民政部門將該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周某。培訓中心成立后,周某前往該培訓中心,并應吳某要求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了居住證。后該培訓中心因經營不善導致多起訴訟。周某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某市民政局變更登記行為,并向法院提交“掛名協(xié)議”一份。經司法鑒定,《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》《社會組織章程核準表》上的落款簽名均不是周某書寫。
經審理,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。周某不服,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認為,公民應當依法使用身份證件,周某明知某培訓中心將自己的身份證件用于行政登記,仍然予以配合,應當對自己提供身份證件用于行政登記的行為負責;公民明知法人使用其身份證件進行行政登記卻未提出異議,并在此基礎上從事管理和經營活動的,不得以行政登記申請材料非本人簽字為由請求撤銷行政登記。周某向法院提供的“掛名協(xié)議”中沒有其本人簽字,在行政登記時亦未將該協(xié)議向行政機關提供,不能以“掛名協(xié)議”為由請求撤銷行政登記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身份證作為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,載明了公民個人的基本信息,對公民個人而言至關重要。公民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使用身份證件,不得出租、出借、轉讓。出借身份證存在一定法律風險,如被他人使用身份證辦理銀行卡、電話卡、過戶車輛、注冊公司后,出現信用卡惡意透支、車輛出險陷入法律糾紛、公司欠債破產等情況,可能引發(fā)民事糾紛,影響個人征信,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,成為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,從而嚴重危害自己的人身、財產權益。
日常生活中,公民應妥善保管個人的身份證件,不隨便出借,以防“好心辦壞事”。同時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,防止身份證丟失、被盜。冒用他人身份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,情節(jié)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(翟進)
關鍵詞:
質檢
推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