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跑車才租出去一個月,就有人開我的車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,還肇事逃逸,現(xiàn)在要賠十幾萬元!”7月29日,市民段先生向瀟湘晨報記者求助說,今年4月27日,他將名下一輛跑車租給私人租車商,僅過一個月就發(fā)生事故,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撞人后肇事逃逸,他因未與租車商簽訂合同,現(xiàn)在成了麻煩事。
7月29日,跑車已被交警部門暫扣,租車商也不愿意配合找肇事司機。段先生非常擔心,他說:“如果找不到肇事者,會不會讓我這個車主來承擔由肇事逃逸帶來的責任呢?”
微信聊天確認租賃關系但沒簽合同
段先生介紹,自己今年22歲,于2020年11月分期貸款購買了一款二手福特野馬型跑車,總價25萬余元,每月需還貸款6125元。
迫于還款壓力,今年4月,經(jīng)朋友介紹,段先生認識了租車商付某韜。“聽朋友說他是一個二手車行的員工,和別人合伙做租車生意,沒有開公司。”段先生說。
4月26日,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確認租賃關系,因段先生當時不在長沙,便委托朋友將車交付給付某韜。
根據(jù)段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,付某韜4月26日與段先生協(xié)商租車事宜時,曾許諾會與段先生簽訂電子合同。段先生稱,雙方在車輛交付之后一直未簽合同。
肇事者逃逸,一直沒找到
5月30日晚上10時許,段先生收取了付某韜支付的6月份車輛租金。但僅過3個小時,5月31日凌晨1時許,段先生就得知自己的車輛發(fā)生車禍,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在雨花區(qū)撞傷人后逃逸。
段先生說:“我當時聯(lián)系付某韜,他說(車)被他朋友借走了。”
段先生介紹,在車輛發(fā)生事故之后,雨花區(qū)交警大隊將其車輛暫扣,被撞傷者經(jīng)鑒定為輕傷一級,治療費用預估有十幾萬元,肇事者一直未找到。他多次聯(lián)系付某韜要求對方協(xié)助找到肇事者,盡快解決此事。但付某韜只是安慰段先生,到后來都不愿意和段先生聯(lián)系了。
段先生表示,自己的車目前一直被交警部門扣押,“我現(xiàn)在只想盡快解決此事,甚至如果我車主有責任我也愿意承擔”。段先生認為,車輛是在租給付某韜后發(fā)生的事故,希望雙方能盡快劃分責任,并希望付某韜能協(xié)助找出肇事者。
對此,段先生稱付某韜只是回復:“反正開車的人又不是你,你怕什么?賠償方案到時候再說。”
7月29日,記者聯(lián)系到租車商付某韜,付某韜稱:“我已經(jīng)把我知道的情況告訴雨花區(qū)交警大隊了。”他表示,后續(xù)會與段先生就如何賠償定責問題進行協(xié)商。
律師說法 車輛租賃公司應盡到謹慎選擇義務
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煬表示,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(jù),但具體要看證據(jù)的呈現(xiàn)形式,本案中,段先生與付某韜之間的聊天記錄如果能夠確定兩當事人主體身份,并且聊天內(nèi)容對于租車事宜的主要條款已經(jīng)協(xié)商一致,在實際履行中,此類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(jù)使用,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。但是本案中段先生本意可能是將車租給租車商,但對于付某韜的身份并未核實,其二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在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。
根據(jù)《侵權責任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,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,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具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柏煬指出,作為出租一方,車輛租賃公司或其他出租車輛的人員應當盡到謹慎選擇義務,對車輛承租方的駕駛資格等嚴格審核;應當盡到保證車輛安全性能義務,提供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標準的車輛;應當依法為租賃車輛投保交強險,并選擇投保責任限額較高的商業(yè)三者險。如果出租一方存在過錯,如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的、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、駕駛人飲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等,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段先生將車輛租出去了后,由付某韜借給其朋友,從而發(fā)生事故,如果段先生對于車輛本身情況,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,事故責任不應當由段先生承擔。而付某韜的借車行為,給段先生造成的損害,段先生可以向其主張相應的權利,如不能協(xié)商一致,可通過法院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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