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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4日,極目新聞記者獲悉,湖北省襄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處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權糾紛案。針對孩子在培訓機構被同學用激光筆灼傷眼睛,對方家長與培訓機構相互推諉責任問題,律師依據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提出對方監(jiān)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,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。
據了解,12歲的小張、小李均在襄陽市某培訓機構參加課外托管培訓課程。去年11月,小李課間玩耍激光筆灼傷了小張的眼睛。小張被送至襄陽市中心醫(yī)院檢查治療,雙眼視力明顯下降,眼底黃斑區(qū)有明顯水腫、灼傷痕跡,視功能受損。小張按照醫(yī)囑進行藥物護理、定期復查,并到省內專業(yè)醫(yī)院進一步檢查,共計花費醫(yī)療費六千余元。
小張的父母要求小李的父母對其進行賠償,小李父母稱小張在教育機構托管過程中受傷,應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,而教育機構則認為事件因小李引起,應由小李監(jiān)護人承擔賠償責任,雙方推諉不下,均未對小張進行賠償。
去年年底,小張父親來到襄城區(qū)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此事。張麗霞律師表示,小李的監(jiān)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,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。
張麗霞解釋,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: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,受到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”
張麗霞建議小張父母可以等小張眼睛病情穩(wěn)定,確定具體損害后果后,以小李及其監(jiān)護人、教育培訓機構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由人民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劃分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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