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段時間,因銷售不合格芹菜獲利14元,一位老伯收到了當地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罰款兩次共計10萬元的“天價罰單”。法院在審查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提起的申請強制執(zhí)行之訴后,認為該處罰畸重,裁定“不予強制執(zhí)行”。
(相關資料圖)
一時間,這起“小案重罰”的高額芹菜罰單引發(fā)的行政非訴審查之訴,受到廣泛關注,在微博上引發(fā)話題討論。
我就是承辦這起行政非訴審查案件的法官。今年2月收到這起案件的卷宗時,本以為就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(zhí)行罰款的非訴審查案件。但催告書上兩行數字:“獲利14元”“罰款10萬元”。鮮明的對比,引起了我的注意。
“老伯賣菜是有從嚴處罰的嚴重情節(jié)?”“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是否有依據?”我隨即開始詳細地查閱案卷,一探案件背后的究竟。
原來,早在2019年9月11日,陳伯利用在蔬菜批發(fā)市場打零工的便利,花了元從種植芹菜的鄰居處購入70斤芹菜。然后以每斤加價元的價格賣給了某蔬菜批發(fā)商行,從中獲利14元。當日,外市一家超市從這家蔬菜批發(fā)商行處購買15斤芹菜。而后就是這15斤芹菜出現了問題,在次日該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的日常監(jiān)督執(zhí)法中,工作人員抽檢了這批芹菜。經送檢,發(fā)現該批次芹菜檢驗結果為不合格。
卷宗清晰地還原了陳伯銷售不合格芹菜的違法事實。隨著閱卷的深入,我卻對該“芹菜罰單”的合理性產生質疑。為了進一步審查案情,我決定采取詢問調查。不久,雙方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。
談起轉賣芹菜被重罰一事,陳伯數次哽咽?!拔抑皇且粋€普通的老百姓,不是菜販子。我是真的不知道那批菜不合格啊?!薄拔以敢饨邮芴幜P,但就賺了14元,卻要罰我好幾萬元。這么高的罰款,我實在是交不起……”
我輕聲安撫好陳伯的情緒,轉而向當地市場監(jiān)管局工作人員詢問。
“本案違法事實清楚,根據食品安全法,罰款起點就是5萬元,綜合考慮到陳伯的實際情況,我們已經是按照最低標準處罰了?!睂Υ?,工作人員也顯得很無奈。
經過閱卷和調查,案件全貌已經展開:一邊是陳伯為討個生計,在不知曉芹菜不合格的情況下,轉售了芹菜,獲利微小。案發(fā)后他積極配合調查,如實說明不合格芹菜的購貨來源,同時舉報他人無照經營,具有立功行為。而另一邊是行政機關作出看似“合法合規(guī)”的處罰決定。
“小過”卻遭遇“重罰”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,對這起案子,我們該如何判?
監(jiān)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,推動行政爭議化解,這是行政審判的應有之義。讓類似的“小過重罰”“天價罰單”案件回歸到法治的軌道,尋求“最優(yōu)”解決方案,是我們行政審判法官的職責所在。在合議中,我們形成共識,那就是食品安全是底線,這一點不能突破。在此前提下,“過罰相當”原則亦要堅守,行政機關的執(zhí)法行為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。
經審查,合議庭一致認為:陳伯銷售不合格芹菜,違法事實清楚,但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,陳伯的違法行為屬于應當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。市場監(jiān)管局僅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(guī)定作出處罰決定,明顯違反了行政處罰法“過罰相當”的基本原則,也與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出臺的《關于規(guī)范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》的相關規(guī)定不符。故法院依法裁定:對市場監(jiān)管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,不予強制執(zhí)行。
法槌落下,我將這個裁定結果告訴陳伯,電話那頭的他連連致謝。他告訴我,之前因為不懂法吃了虧。如今陳伯也開始自學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。聽到這些,我感到十分欣慰。
合上卷宗,法官應該做的工作還未結束。為了從“根”上解決此類問題,在案件生效后,我們向當地市場監(jiān)管局發(fā)出司法建議,結合執(zhí)法實踐,就進一步細化完善本地區(qū)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、適用規(guī)則,推進嚴格規(guī)范公正文明執(zhí)法等方面提出建議,并希望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到食品安全工作中,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大格局。
這份司法建議得到市場監(jiān)管局的重視。他們圍繞典型案例及執(zhí)法風險點等組織開展專題培訓,指導執(zhí)法人員正確認識行政執(zhí)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,對行政裁量清單、適用規(guī)則等進行深入學習,并努力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。
這個案件得到較為圓滿的處理已有一段時間了。通過復盤案件辦理的大致過程和背后考量,我們體會到,作為一名法官,在審判實務中,也會遇到復雜多樣的現實難題和訴求問題,這就要求我們要以“如我在訴”的意識,秉持謹慎態(tài)度換位思考、能動司法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,避免冰冷機械地適用法律,應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,按照“過罰相當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”等原則,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量,讓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人民群眾從內心認同。自覺用法治思維尋求“最優(yōu)”解決方案,努力尋求治本治源之策,一個個個案如是處理,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就落細落實了。
(作者系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、副院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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