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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越國境到緬甸購得毒品,入境后還伙同他人跨省長途運輸……6月25日晚,貴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消息,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當天六盤水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走私、運輸毒品的罪犯寧某某驗明正身,押赴刑場并執(zhí)行死刑,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(jiān)督。執(zhí)行死刑前,法院安排寧某某會見了近親屬。
2019年10月,寧某某伙同盧某平、戴某某、盧某鋒駕車從云南省景洪市運輸毒品前往江西省宜春市。途經(jīng)云南省曲靖市富源收費站時,盧某平、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,寧某某、盧某鋒逃離現(xiàn)場。民警從車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(麻古)492克、甲基苯丙胺晶體14838克、氯胺酮晶體6995克。
2020年3月1日,寧某某、姚某、何某經(jīng)預謀后來到云南省景洪市。之后,何某駕車去云南省瀾滄縣邊境等候,寧某某和姚某偷越國境到緬甸購得毒品。3月10日,二人攜帶毒品從緬甸偷渡入境與何某匯合。當晚,在運輸毒品過程中,姚某、何某先被抓獲,寧某某逃脫至貴州省盤州市時被查獲。三人此次運輸?shù)亩酒穬糁毓灿?764.27克,其中甲基苯丙胺晶體3995.03克、甲基苯丙胺片劑769.24克。
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,以寧某某犯走私、運輸毒品罪,判處其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一審宣判后,寧某某提出上訴,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
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,第一審判決、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依法核準對寧某某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。
法院表示,寧某某從緬甸非法攜帶毒品進入我國并伙同他人跨省長途運輸,走私、運輸毒品數(shù)量巨大,其系毒品再犯,有搶劫、盜竊犯罪前科,還因毒品犯罪逃脫公安機關抓捕仍繼續(xù)犯罪,犯罪情節(jié)極其嚴重,社會危害性極大,罪行極其嚴重,應依法懲處。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依法對寧某某判處并執(zhí)行死刑,能有力震懾涉毒品犯罪。
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
編輯 廖慶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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